防感應雷的要求
本次防感應雷規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中的4、5、6項所規定的建筑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架構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2、平行敷設的管道、框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按第一類建筑物防感應雷的措施,但可免去跨接。
3、建筑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干線與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防止高電壓反擊
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以下要求:
1、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避雷的接地裝置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式中:Sa3——空氣中距離,m;
Ri——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Ω;
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
Kc——分流系數。
2、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避雷的接地裝置之間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式中:Sa4——空氣中距離,m;
lx——引下線計算點到連接點的長度,m。
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路線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3、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4、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混凝土墻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墻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距離不能滿足01、02項要求時,金屬物或 線路應與引下線直線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5、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避雷的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
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入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保護器。
當Y,ynO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處時,在高壓側采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采用架空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