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的規定
1、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的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3、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二、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僅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的防雷措施
1、當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2、當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采取防直擊雷措施,可僅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措施。
3、當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筑物宜按本文章“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的規定”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
4、當采用接閃器保護建筑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方位內。
三、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的規定
1、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網。
2、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并宜就近與屋頂避雷裝置相連。當鋼管連接疏結處的絕緣墊層會使其導電不良時宜設跨接線。
3、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四、戶外架空管道的防雷
1、戶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或易燃液體的管道,可在管道的始端、終端、分支處、轉角處以及直線部分每隔100m處接地,沒處接地電阻不大于30Ω。
2、上述管道當與爆炸廠房平行敷設而間距小于10m時,在近廠房的一端,其兩端及每隔30~40m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20Ω。
3、當上述管道連接點(彎頭、閥門、法蘭盤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電氣接觸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4、接地引下線可利用金屬支架,若是活動金屬支架,在管道與支持物之間必須增設跨接線。若非金屬支架,必須另作引下線。
首次雷擊以后的負雷擊 | 防雷建筑物的類別 |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
幅值 I/kA | 50 | 37.5 | 25 |
波頭T1/μs | 0.25 | 0.25 | 0.25 |
半值時間T2/μs | 100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