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筑物上,閉了我應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
1、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互相連接。
2、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2m。
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汽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避直擊雷措施相對應內容的要求。
4、建筑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于12m,所有引下線、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
5、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筑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6、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1)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A/√π大于或等于5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A/√π小于5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
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lr——補加水平接地體的長度,m;
A——環表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m2。
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lv——補加垂直接地體的長度,m。
(2)當土壤電阻率ρ為500Ω?m至30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A/√π大于或等于(11ρ-3600)/ 380 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A/√π小于11ρ-3600)/ 380 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
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總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總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注:本方法敷設接地體時,可不計及沖擊接地體電阻值。
7、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使到接閃側擊雷時對各引下線起均壓作用。
(2)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避雷裝置連接,以防側擊雷襲擊。
8、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避雷器。
當樹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再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