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5、具有1區爆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7、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8、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10、地基GPS野外監測墩。
注: ★ 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是指: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 2區爆炸危險場所是指:正常情況下不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環境。 ★ 11區爆炸危險環境是指: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
防直擊雷的措施
一、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應按規定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采用以下保護: 1、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汽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措施2項的要求。★(詳見下方往期推薦文章) 2、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 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 m。
圖丨分流系數Kc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接地、電氣設備接地等共用一接地裝置,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 Se2 ≥ 0.3 Kc Ri 式中:Se2——地中距離,m; Ri——沖擊接地電阻,Ω; Kc——分流系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在共同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